鞍山师范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鞍师委发〔2023〕16号


校属各级党组织、各单位:

鞍山师范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经2023年3月15日学校党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共产党鞍山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3年3月15日





鞍山师范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研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促进科研力量整合和跨学科研究的开展,进一步提高学术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水平,依据学校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机构的任务是:面向学科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多学科交叉、产学研结合的发展思路,采取“校内联合”“校企联盟”“校校联合”和“国际联合”相结合的协同开放发展模式,积极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建设,努力获取高级别科研项目和高水平科研成果,吸引和培养高素质学术骨干,形成相关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团队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机构是指依托我校相关单位经学校批准独立设置或在科技处登记备案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以下简称科研机构),分为校属科研机构和市厅级以上所属科研机构两类。

市厅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科研机构的管理按相关主管部门的文件执行,科技处负责委托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以下所指的科研机构是指校属科研机构。

第二章  科研机构设置

第五条 科研机构的设立应坚持“科学设置、分类管理、突出特色、从严控制”的原则,坚持“抢抓机遇、快速对接、资源集聚、务实高效”方针,创新管理体制机制,依据其建设目标任务及实际需要给予一定的资源配置。

第六条 学校以“开放、流动、联合、竞争”为运行机制,鼓励设立跨学科、跨学院(中心)、跨学校的校内联合科研机构,鼓励与企业建立校企联盟研究机构,鼓励与国内国际知名研究部门建立联合研究机构,以更好地适应科学研究、服务社会、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

第七条 校属科研机构由学校发起成立并直接管理,承接国家、地方重大战略需求任务或校级重点研究任务,根据研究内容分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开发研究三类科研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立科研机构的条件:

(一)具有三个以上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制定明确的建设目标、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研究经费由“中心”的研究员获批的科研项目经费及相关专项经费资助。以往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具备今后开展重大重点项目的条件。

(三)已形成一支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研究人员的项目、成果应与机构主要研究方向相关。机构负责人须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富有开拓精神、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机构负责人最多在两个校级研究机构担任机构负责人,且为我校在职人员。

(四)机构团队具有承担和完成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五)有较好的学术交流渠道和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所必须的其他基础条件,依托单位愿意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须的相关条件保障。

(六)对具备一定条件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以及国家和地方急需发展的应用研究领域,设立科研机构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校属科研机构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战略需求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科技处需协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后,报分管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一般每两年申报、评审一次。

第十条 校属科研机构申请与批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设科研机构依托建设单位填写《鞍山师范学院科研机构申请书》(见附件1:),经依托单位学术委员会论证通过后,提交科技处。

(二)科技处根据本办法第八条“学校设立科研机构的条件”进行初审。

(三)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发文公布。

(四)校长办公会批准同意设立的校属科研机构,由科技处、相关职能部门和依托建设单位根据校长办公会意见细化建设方案、建设目标和人财物等配置方案,一周后提交科技处备案。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校属科研机构,可以使用“鞍山师范学院××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名称;市厅级以上所属科研机构按上级部门批复确定的机构名称。

第十二条 根据学科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因主要研究人员人事变动,科研机构要求变更名称、负责人,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科技处提出申请,经科技处审核同意后,呈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章  科研机构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校属科研机构实行以依托单位为主的管理体制。科技处为学校科研机构主管部门,负责对校属科研机构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组织科研机构的检查、考核和评估等。依托单位具体负责指导科研机构实施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为科研机构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支持科研机构举办重大学术活动,协助学校开展对科研机构的检查、评估等。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实行机构负责人(所长、主任等)负责制。校属科研机构负责人由科技处协同依托建设单位拟定人选并由学校任命,全面负责科研机构的管理和业务工作。

第十五条 校属科研机构实行人员兼职制度,由负责人负责组织在校内外聘任,依据工作需要可随时调整,并报科技处备案。

第十六条 根据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需要,学校实行科研机构重点建设制度。重点建设的科研机构须为省级以上科研机构。

第十七条 纳入学校重点立项建设的科研机构,科技处每年在校内科研项目立项中要设立“校属科研机构建设专项项目”,并依据实际研究需要予以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必须注重建设过程的管理,要建立规范的项目及成果管理制度,并纳入学校科研管理体系。重点建设的科研机构应依照“开放、竞争、交流、合作”等原则,充分开放运行,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成员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等研究成果,须注明鞍山师范学院名称,且考核时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九条  校属科研机构应重视和加强内部运行管理、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学校等有关保密、安全的相关规定。建设运行中如有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保密文件要求执行。科研机构负责人为第一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工作。

第四章  科研机构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条 学校科技处按照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的建设方案和建设目标与校属科研机构负责人签订聘期内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校属科研机构的管理,采用“目标管理、以评促建、动态调整”原则,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定期评估制度和重新登记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校属科研机构的检查每年进行一次,科技处将依据年度考查结果,提出下一阶段建设改进的指导性建议。科研机构要做好每年年终的工作总结,并制订次年的工作计划,报科技处备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应按时提交,以作为学校实施年度检查的主要依据,否则视为年度检查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科技处根据管理职责结合目标责任书对校属科研机构的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结果划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级。重点科研机构的评估依据上级部门要求进行。对其他校属科研机构的评估,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科研工作。包括承担的各类项目级别和数量,科研项目完成情况和成果质量,获得科研经费数额等。

(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及科研成果转化和其他社会服务情况。

(三)对学科和学位点建设的贡献。

(四)学术梯队建设情况。

(五)人才培养情况。

(六)对校属科研机构评估所提供的科研成果必须符合《鞍山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业绩成果评价指标体系》(鞍师委发[2023]4号)规定。

(七)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三年内在研项目(不含校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省部级科研项目至少1项。以应用研究及开发为主的科研机构,要有横向科研合作项目、委托研究项目或可转化的科研成果;三年内在研项目不少于5项,或三年内科研经费总量在10万元以上,或科技开发产品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周期性评估结果,对校属科研机构进行动态调整。对评估等级“优秀”的科研机构,学校和依托二级单位将从增加支持力度、改善工作条件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并对科研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估等级“合格”及以上的科研机构,给予重新登记。对评估等级“不合格”的科研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一年;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要求的,学校将按相应程序予以调整或撤销。

第二十五条  在建设周期内,若校属科研机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予以撤销:

(一)在一个评估周期内,有两次以上未提交年度检查材料;

(二)无故不参加周期性评估;

(三)成员间缺乏实质性科研合作,在一个评估周期内没有与机构科研方向一致的课题、项目或成果支撑;

(四)运行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法律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机构;

(五)原则上一个校内正式编制教师只能担任一个研究机构的负责人。如一个人担任多个校属科研机构负责人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建议撤销;

(六)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建设,或校属科研机构负责人退休、调离等原因已停止运行的机构;

(七)校属科研机构或依托单位由于其他原因要求自行撤销的机构,或因特殊原因自行提出撤销;

第二十六条  对需撤销的校属科研机构,由科技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被审批撤销的机构,其相关文件保存、办公资产交接等应严格按照鞍山师范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校属重点科研机构的评估由科技处组织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对其他校属科研机构的评估由依托二级单位进行,评估结果报科技处认定。

第二十八条 市厅级以上所属科研机构的检查和评估,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要求进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校级科研机构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必须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履行正常程序,加盖学校有关公章或专用章,违者视作私自签约处理,其后果自负并追究科研机构负责人的责任。所有未经学校法人代表授权的科研机构均不得对外签定经济合同。

第三十条 原则上已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能担任科研机构的负责人,但在区域内或行业内有一定影响,且愿意署名鞍山师范学院的校内外教授可以一事一议。

第三十一条  校属科研机构不得在校内任何场所进行经营性培训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依托校级研究机构升级为市厅级及以上的研究机构,按相应研究机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鞍山师范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鞍师院发2000〕4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鞍山师范学院科技处拟文                 2023年3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