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鞍山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鞍山师范学院




鞍师发〔2020〕46号



关于印发《鞍山师范学院科研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鞍山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师范学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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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规范科研成本预算与核算,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辽宁省《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5 号)、《关于推广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试点有关政策措施和沈阳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科技创新典型经验的通知》(辽科发〔2018〕23 号)等国家、省和相关部委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科研经费是保证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条件,主要用于各类科研计划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中试基地建设及科研设施建设与改造所必需的开支。学校所有的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有关要求合理使用经费。其中横向科研经费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本办法中纵向科研经费是指通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主要由财政拨款,实行预算管理。横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经费,包括科研协作、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以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与境外企业、科研院校、国际组织和个人的合作经费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学院、项目负责人”三级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经费管理原则。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及年度总预算安排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决定。

第五条 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各二级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要按照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使用经费。并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如下:

(一)财务处负责学校科研经费的统一管理。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指导、审核项目申请人合理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和决算,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做好科研经费政策咨询、科研结题审计、税费减免等相关工作。

(二)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资产、采购处负责业务内的指导、审核及规范管理

(四)审计处要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纳入重点审计范围,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预算管理

预算编制总体要求。项目负责人根据相关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严格按照项目批复部门审批的项目申请书总预算,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收入预算应当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编制,包括项目主管部门资助的资金以及项目自筹资金项目自筹资金应由经费提供单位出具自筹经费证明文件)。支出预算应该根据项目需求,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资金开支范围编制,其中:我校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且与多个合作单位共同承担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分别与项目的合作单位签订子项目任务书,并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制子项目资金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总预算。我校作为项目合作单位的,必须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子项目任务书,并根据承担的研究任务编制子项目经费预算,子项目经费预算须经项目承担单位批复后执行。由于科研活动的不可预见性,科研经费预算充许±10%浮动。

预算开支范围

(一)纵向项目经费可划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预算支出范围如下: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原则上不可以编制生产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材料、普通办公耗材预算。确需购买办公耗材的,预算数量不宜过大,应在预算说明中做单独说明。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编报燃料动力费预算,要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预算的燃料种类、所需数量、单价的测算依据及其与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等。应考虑项目研究任务是否需要使用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运行时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是否能够单独计量;同时还应考虑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运行的时间,以及即期燃料动力费的实际价格,结合现实情况编报预算。

(5)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此三项支出在申报预算时已经合并为一个预算项,主要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会议注册费;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交流、咨询、项目验收、财务验收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费用。编制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要按照国家及学校《鞍山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及《鞍山师范学院因公、因私出国(出境)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进行测算;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如该项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的 10%(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为 20%),可不提供测算依据。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原则上,不应编报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费等;不应编报属于实验室日常基础条件建设性的资料购置和软件购置。专利申请、论文发表、专著出版的数量,要根据市场估算相关费用。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含项目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的开支标准,参照鞍山地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承担企业委托的横向课题的研发团队和校内科技人员,可在课题经费中获得科研劳务收入。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包括外籍专家、项目组之外的国内专家。编报专家咨询费预算,要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预算的咨询专家与研究任务的关系和必要性,专家咨询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分为会议咨询和通讯咨询两种。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计划及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9)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10)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一般而言,社会科学各学科研究需要进行数据采集,既包括直接收集一手数据,也包括购买二手数据及相应的数据分析服务。

(11)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可列支印刷出版费。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不得支出论文发表版面费,此类支出不得列支印刷出版费。另外,除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外,国家社科基金其他类别项目的最终成果出版费也不得列支印刷出版费。

(12)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直接费用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2.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或参与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原则上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之后的20%。主要包括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条件保障支出、有关管理费用、绩效支出以及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等。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中的在职在编人员,其中的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二)横向项目的资金预算开支范围需在签订合同时加以明确,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根据合同执行。

预算的审核与批复程序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按照规定时间编制项目预算报告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校内项目由立项审批专家统一审定,期间协调工作由科技处与财务处辅助进行

第十 预算调整权限

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调整程序。

(一)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调整事项。项目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合作单位变更、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等按照原项目申报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二)学校有权批准的既可以调增又可以调减的事项。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学校有权按照经费管理办法对直接费用进行调剂,如果项目主管部门“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分开管理,三者预算在不突破总额的情况下,可调剂使用。原则上每年只调整一次。

(三)我校承担的子项目预算调整须经项目承担单位批复;我校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对其子项目的预算调整应在规定的权限内进行批复。

(四)间接费用一般不予调整。

(五)校内项目经费预算的调整:每年只可调整一次。调整额度占经费总额度20%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负责;21%至50%的,须提交预算调整申请,由科技处审核批复后执行;51%以上的,须提交申请,由科技处聘请相关专家论证通过后执行。

第十 预算调整审批流程

(一)学校内部审批流程。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交预算调整申请,申请内容含调整原则调整方案,详细说明调整原因等,同时填写预算调整表,经科技处对调整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审核人员签字加盖科技处公章,报财处。重大预算调整事项,除履行上述一般预算调整程序外,还须经科技处同财处组织论证会后审批。每项预算只能调整一次。

(二)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调整事项,除办理完成学校内部审批流程外,还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预算编制的审批程序上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方可执行。

(三)学校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如发生预算调整事项,需由合作单位将预算调整事项上报给我校项目负责人,经项目负责人统筹考虑后,按学校内部审批流程办理。

(四)学校作为项目合作单位,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承担单位有特殊规定的,还需遵照执行。

第四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 加强对科研经费的严格统一管理。学校执行科研经费支出审核制度,严格票据审核,必要时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实行银行卡支付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发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科研活动所需的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支出,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来进行。学校同相关部门对科研项目经费进行跟踪管理,在项目中期检查、项目结题、学年末时,不定期抽查科研经费是否按预算、按比例使用,与科研关的票据是否在科研经费中列支等。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如发现问题,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相关责任。

第十 加强对转拨科研经费审核管理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转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转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

间接费用转拨金额,由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三)应当及时按照合作研究协议和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

(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原项目预算未列示转拨资金而需要增列的,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技处审核同意后,报立项部门审批。

(五)转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六)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接受监督,严格防止虚假资源匹配和虚假合作,严禁利用科研项目和国有资产为参与科研项目的个人及其亲属谋取利益,坚决杜绝假借合作名义骗取国家和社会资源。转拨经费超过 5 万元的,由科技处负责人签字;超过 10 万元的,由分管校领导签批,按学校经费使用审批流程执行。

第十 严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 科研活动差旅费管理。出差人应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如需乘坐飞机前往的,可自主选择乘坐飞机。对于在偏远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等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确需自驾车和租车前往的,自驾车(租车)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等发生的这部分差旅费不能超过总差旅的 50%。出差人应填写《鞍山师范学院使用科研经费自驾车(租车)情况表》,出差人发生的高速公路费、过桥费、燃油费、租车费相关票据与出差时间、地点相匹配,并以此确认出差补助的时间。其中:对既要报销租车费,又要报销燃油费的,应提供租车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等工作,住在农户、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等实际发生住宿但却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但有其他单位或个人收取住宿费依据,且有城市间交通费票据证明的,在出差人确保真实的前提下写出情况说明,并提供收款人的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可按级别标准据实报销住宿费,并按规定发放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

第十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管理。

横向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按照项目合同或委托协议的约定预算合理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到校后,项目负责人凭合同书”“合同经费预算表到科技处开具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并到财务处办理相关立账手续。横向科研项目在开具发票的同时,财务处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费,费用由横向科研经费中列支。凡符合减免税费条件的,在开具发票前办理减免手续。横向科研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合同书的进度执行。期限内和结项后的资金,须按税务部门相关要求纳税。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与项目直接相关的、从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费、文献查询费、知识产权事务费、数据采集费、外协费、人员费、管理费、其他费用等。横向经费采购低于经费进款额10%(含)且低于1万元(含)价格的单件物品,可由项目组自行采购,高于经费进款额10%或高于1万元价格的单件物品,纳入政府集中采购。

科研经费包含研发费和外协费横向课题,研发费占比要不少于项目到款额的30%。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和项目进度督促委托方按时将横向科研经费拨付到学校,及时办理经费入账手续,按规定开具相关票据并依法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等。固定资产的采购由团队(公司)自行组织。允许科研人员或团队聘请财务、人事、科研管理人员担任科研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经科研人员或团队聘请,学校批准,本单位的财务、人事、科研管理等管理岗位人员,允许作为科研助理,兼职兼薪为科研团队提供专业化服务,其兼职兼薪可以按照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相关规定管理。

横向科研项目可以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6〕34号),按比例报销科研劳务费用。根据承担企业委托的横向项目的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可在课题经费中获得科研劳务收入,其中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和咨询类项目的比例最高可团队使用经费部分的70%,其他项目比例最高可50%。科研人员的科研劳务收入需要按照单项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劳务费的发放按照经费预算和国家明确的发放对象执行,实行现金发放,直接打入发放对象银行卡中。

横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要按照合作协议合法、自愿地约定处理。

第十 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的管理。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提取间接费用和管理费标准的,学校按照各项目管理办法的标准提取没有明确提取标准的,学校按照项目经费5%的比例提取。我校作为子项目合作单位,如果项目牵头单位没有提取到我校部分管理费的,我校按照5%提取;如果项目牵头单位已提取到我校部分科研经费的管理费的,我校不再提取,但需有牵头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结题结账管理

第十 项目经费决算管理。纵向科研项目研究结束准备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根据立项部门编报经费决算报告的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该项目的财务收支明细账,对发生的科研经费支出进行归类汇总,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改动,对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二十 项目结余资金管理。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项目主管单位审核验收后,剩余的项目资金为结余资金。结余资金的管理根据立项部门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和项目委托方规定执行其中,国家自然基金《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 号)规定,项目结余资金一般 2 年内留用,结余资金由项目负责人重新编报预算,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结余经费的25%,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国家社科基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计划专项、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鞍山市社科联重点项目等结题后再续拨一部分经费的科研项目,按照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无相关规定的,结余资金留在原账户,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 2 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学校予以结账或者冻结其经费使用;若项目研究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并已经撤项的项目,结余资金不得留用,学校予以结账或者冻结其经费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由研发团队(公司)自主使用。鼓励研发团队(公司)用结余经费进行后续科研活动;鼓励研发团队(公司)用结余经费以创业资本或增资入股形式创办科技企业;鼓励研发团队(公司)用结余经费为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缴纳学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所有纵向、横向和校内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校内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处负责解释。

鞍山师范学院科技处拟文 2020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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