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师范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宣传学校改革发展成就,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是指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名义,通过校内外有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自觉地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服从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切实担当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第二章 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成立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
第五条 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校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二)结合学校发展目标、思路举措、中心工作、重点任务等,研究落实新闻宣传工作方案。
(三)定期对学校新闻宣传工作进行分析研究,丰富路径载体,创新方式方法。
(四)组织、管理校园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及媒体应对工作。
(五)落实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各项制度,表彰奖励学校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六条 党委宣传部在学校党委和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策划、协调实施以及宣传队伍建设、舆论阵地的建设与管理、宣传工作人员表彰与奖励等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确定一名同志为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人,原则上由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提出本单位(部门)新闻宣传工作的思路和方法,策划并组织实施本单位(部门)的新闻宣传工作,审核本单位(部门)发布的新闻和各类信息内容。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确定一名新闻宣传通讯员(宣传信息员),负责及时报送本单位的新闻信息,完成党委宣传部交办的宣传报道任务。新闻宣传通讯员由党委宣传部统一聘任并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第九条 党委宣传部和各二级单位要重视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涉及保密内容的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外传。
第三章 新闻宣传的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新闻宣传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宣传报道;
(二)学校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事件等宣传报道;
(三)学校规章制度、重要政策、重大措施的宣传报道;
(四)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取得的成就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
(五)学校先进个人和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
(六)其他展示学校良好形象活动的宣传报道。
第十一条 新闻宣传的主要形式
(一)校内宣传。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校内宣传,通过校报、宣传橱窗、校内交流资料、展牌标语、板报、横幅等传统形式,以及校园网、电子屏、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开展校内宣传。
(二)校外宣传。学校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及主要事件等,通过校外媒体及时向社会宣传报道,以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
第四章 对内新闻宣传管理
第十二条 校报、校园网、电子屏、宣传栏等管理
(一)校报的编辑、出版、发放等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
(二)校园网主页栏目内容由党委宣传部、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各二级单位网页内容由本部门、本单位负责管理,党委宣传部、信息中心负责监管。
(三)学校统一使用的电子屏、宣传栏以及其他宣传设施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各二级单位所属宣传栏、电子屏、展牌、板报等,由各二级单位负责管理,党委宣传部对其内容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 微博、微信、APP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管理
(一)新媒体建设管理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抓好组织实施。
(二)新媒体平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平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三)学校官方新媒体平台为一级平台,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各二级单位创建主办的新媒体平台为二级平台,由本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学团组织创建的新媒体平台为三级平台,校级学团组织创建的新媒体平台归学工部或校团委管理,二级学院新媒体平台归所在各二级学院管理。党委宣传部对二三级平台进行统筹监管。
(四)学校制定校园新媒体管理办法,严格创建审批、年度审核、内容发布审查、信息安全等管理,确保校园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四条 横幅、标语、公告、海报管理
(一)校内各类横幅、标语、公告、海报的悬挂张贴由党委宣传部统一负责批准、指导或监管。任何单位(部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乱挂乱贴。
(二)各二级单位主办的会议及活动需要悬挂横幅或张贴标语的,由各单位填写《鞍山师范学院宣传品悬挂张贴审批备案表》,经批准后悬挂张贴并负责摘取收回,宣传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7天。
(三)党委宣传部统筹规划设置横幅、标语、公告、海报张贴、悬挂的专门区域。
(四)党委宣传部将会同保卫处、后勤工作管理处、团委等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治理。
第十五条 校内新闻信息审核发布
凡是在学校官方宣传平台发布的新闻信息内容必须执行三级审核制度,确保新闻内容健康积极。
(一)初审。各部门、各单位新闻通讯员(宣传信息员)采编撰写的宣传信息图文作为初审,确认内容真实,确保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后,报送党委宣传部审核把关。
(二)二审。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同志对各部门、各单位新闻通讯员(宣传信息员)提交的宣传信息进行二次审核把关。
(三)终审。由党委宣传部主要负责人对二审后的稿件进行终审,权衡新闻的传播效果,确认稿件的新闻价值、舆论导向和图文质量后,予以发布。特别重大的新闻信息,由学校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六条 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的新闻信息审核发布程序参照三审制度的执行。党委宣传部具体负责监管。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部门)未经批准、未经三审不得在任何校内宣传平台向外发布任何新闻信息。
第五章 对外新闻宣传管理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各类活动如需邀请校外媒体采访,需填写《鞍山师范学院校外媒体采访审批登记表》,并准备好新闻通稿,提前三天报党委宣传部统一批准安排。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联系各类校外媒体进校采访。校外媒体自行到校采访各部门、各单位时,必须第一时间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后方可接受采访。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凡是需要以“鞍山师范学院”名义对外发布的新闻宣传稿件,填写《鞍山师范学院对外宣传报道审批备案表》后,提前三天报党委宣传部统一审阅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及个人在未经请示和审核的情况下自行联系新闻媒体,将予以严肃批评。如因此造成报道失实、误报或有损学校形象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何校外机构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鞍山师范学院”名义对外宣传,否则学校将予以责任追究。
第六章 新闻宣传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属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讲政治作为第一位要求,把忠诚可靠作为第一位标准,切实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加强对新闻宣传工作的全面领导。各级党组织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宣传委员为直接责任人,宣传信息员和指导学生宣传队伍的老师(辅导员)为具体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新闻宣传队伍是学校党委开展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力量。具体包括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各二级单位宣传委员;各二级单位宣传信息员;校大学生通讯社;各学院学生宣传队伍及学生新媒体队伍共五支队伍。
第二十五条 不断加强学校新闻宣传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新闻宣传队伍业务培训和教育实践,加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学习教育,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打造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宣传工作队伍。
第七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新闻宣传工作激励机制,制定《鞍山师范学院新闻宣传工作表彰奖励办法》,表彰奖励在新闻宣传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新闻宣传工作组织落实不力、不负责、不尽责、不担责,导致报道失误或错误舆论引导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各种奖励的申报资格并问责追责。
第二十八条 如发生新闻宣传突发事件,将在学校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各校区参照此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