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重点研发计划指导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重点研发计划指导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技术创新发展,充分吸引和调动社会资源支持辽宁装备制造、冶金、石化、建材、纺织、轻工、医药、电子信息、农业、社会发展等重点产业科技创新项目,结合《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重点研发计划是围绕提升我省产业核心竞争力和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组织的科技计划。重点研发计划通过项目实施,主要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及重大公益性科学问题研究和战略政策研究等。辽宁省重点研发计划指导计划(以下简称指导计划)属辽宁省重点研发计划类别。指导计划项目是指按照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要求,由项目审定推荐单位按照相应程序予以审定推荐,并由省科技厅备案立项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项目资金由依托单位负责安排。
第三条指导计划旨在引导和调动社会资源加大对我省科技创新的投入,加快创新人才培养,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辽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指导计划项目组织将坚持鼓励创新、服务产业、培养人才、面向未来的方针,按照开放管理、权责统一、公平公正、信用考核的工作原则组织实施指导计划。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机制

第五条省科技厅是指导计划的立项下达部门,是指导计划项目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部门。各审定推荐单位为指导计划项目的组织和管理部门。各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直接管理部门。
第六条省科技厅负责指导计划的组织管理,重点面向我省八大产业的创新需求,充分结合各市、各部门、各科研机构、企业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指导计划指南,组织实施年度指导计划。
第七条省科技厅组织发布指导计划申报通知,由各项目审定推荐单位根据相关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并经过评审及公示程序,确定拟立项项目,以文件形式上报审定推荐项目名单和资金配置承诺。经科技厅备案后立项,下达年度指导计划。
第八条指导计划由审定推荐单位负责审定和推荐拟立项项目。原则上,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以上高等院校、中省直科研机构(含中央转制院所)为项目审定推荐单位。其它未列示的一并由地方科技局负责审定推荐。
第九条审定推荐单位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组织、评审论证、落实资金、项目管理等。原则上审定推荐单位每年要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申报通知,在组织管理范围内提出年度计划重点指南方向,并实施申报、评审(议),按照立项指标确定拟审定推荐名单,经公示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条审定推荐单位负责项目资金的落实,申报单位为审定推荐单位的,由申报单位对拟立项项目进行资金安排,并做出承诺。申报单位为非审定推荐单位的,审定推荐单位须与申报单位协调,由申报单位安排项目资金,并做出承诺。未落实资金的项目,不予以推荐备案立项。
第十一条审定推荐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要对项目进展,资金使用、项目处置、结题验收等进行监督,并负责将相关情况报省科技厅备案。同时,负责配合省科技厅等部门开展项目的抽查和检查工作。审定推荐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指导计划项目资金管理细则。
第十二条审定推荐单位自行制定的指导计划项目管理细则,应在《辽宁省重点研发计划指导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在申报条件、组织程序、资金管理、评价机制等方面要予以进一步明确,突出体现省重点研发计划的内涵和特点,突出体现与产业技术创新的紧密结合,突出体现对创新人才的培养。

第三章申报立项与评审要求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在辽宁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是辽宁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基础条件和运行机制良好,资信度高,技术力量雄厚,财务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研发团队应在相关研究领域或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及研发工作基础。
(二)项目研发方向符合《辽宁省工业八大门类产业科技攻关重点方向》(辽政办发〔2016〕136号)及各市产业发展重点,优先支持省级以上高新区内对产业发展起牵动性作用的重大项目。
(三)以企业为主体申报的项目原则上要求企业上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研发经费一般为200万元以上,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项目予以优先支持;以高校、科研院所为主体申报的项目,须面向省内重点产业和领域开展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与省内相关企业开展合作,项目研发经费一般不低于50万元。重大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一般不少于5万元。项目研发周期一般为2年。
(四)项目申报人一般应为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历年获省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均已按计划任务合同书实施,并已通过结题验收,且学风严谨,没有学术不端等失信行为。
第十五条申报与立项遵照以下程序:
(一)按照通知要求,申报人通过辽宁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保存提交;
(二)项目审定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委托具有项目评审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或自行组织专家评审会的方式完成项目评审,拟定推荐备案立项项目。凡报送省科技厅的项目必须履行单位公示程序;
(三)项目审定推荐单位将推荐项目汇总表和资金配置承诺及相关附件正式行文报送至省科技厅,同时在申报系统中完成必要操作。
(四)省科技厅主管处室负责对审定推荐单位文件进行受理,按照要求,相关业务处室对推荐备案项目进行核查,履行程序后予以备案确认,科技厅下达指导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指导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科学道德水准,具有自然科学领域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建议各审定推荐单位利用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开展评审评议。评审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5人。
第十七条指导计划项目评审实行内部回避制度,同一研究团队参加评审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受聘评审专家如因未履行回避制度确定的推荐项目,一经发现将取消立项资格,并列入专家的信用考核。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审定推荐单位为立项项目的管理部门,指导计划下达后,各审定推荐单位须组织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中统一填写项目合同,并由审定推荐单位审核后于计划下达3个月内在计划信息管理平台操作确认,同时审定推荐单位将合同以文本形式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和申请人名章后由单位、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申请人三方留存,作为项目管理和检查的依据。省科技厅将以审定推荐单位上传的合同作为备案留存。无故不按时上传项目合同的,经核查,将取消其项目立项。
第十九条项目申请人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按项目合同组织开展科研活动,并对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负责。项目依托单位为项目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跟踪项目进展,及时拨付资金,监督和保障项目实施,并根据项目情况提出处置意见。
第二十条指导计划项目的执行期一般为2年,从指导计划下达的次月算起。项目实施过程中,审定推荐单位应及时跟踪掌握项目进展,并按合同要求,根据项目情况适时做出项目的处置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项目执行期满后,审定推荐单位负责组织结题验收,如项目不能按时完成,应由项目负责人或依托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由审定推荐单位审定,并报省科技厅备案。项目结题验收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审定推荐单位每年须对指导计划项目的执行做出总结评价,并将总结评价报告报省科技厅。
第二十三条省科技厅通过开展年度检查或抽查方式,加强指导计划的管理,将各审定推荐单位的立项和管理过程、资金配置情况、项目执行和结题验收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并将其作为今后财政资金后奖补支持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省科技厅有权根据相关要求,对重大失信行为的申请人、项目依托单位、审定推荐单位以及评审专家等给予相应处罚,一般视其情节,给予2-3年内不得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减少或取消立项申报和审定推荐资格以及记入专家黑名单等。

第五章项目变更与处置

第二十五条指导计划建立项目处置和调整机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审定推荐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形成项目处置调整和项目终止意见,报省科技厅备案,省科技厅视情况进行计划调整。
(一)立项年度内项目未启动、未实施,审定推荐单位决定终止项目的,由审定推荐单位提出终止项目意见,报省科技厅备案,省科技厅按年度统一下达终止项目计划。
(二)具备适当理由,项目合同内容进行调整的,审定推荐单位可经过论证,自行调整,报省科技厅备案。
(三)审定推荐单位在过程管理中,发现项目实施和管理以及资金匹配方面存在问题,不能继续实施或通过验收的,可适时提出调整申请或撤消备案立项。
(四)省科技厅在项目的抽查和检查过程发现项目造假,资金承诺虚假,管理过程未按要求执行的项目,可直接取消指导计划项目,并形成信用记录,作为今后确定单位立项指标依据。
(五)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审定推荐单位负责,按各单位指导计划项目管理细则执行,项目结余资金可自行处置,无须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指导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可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审定推荐单位报省科技厅备案后调整。
(一)调离本单位且不能再继续承担该项科研任务的人员;
(二)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重大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指导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在研究内容、经费预算支出、合作方等方面进行调整和处置的,由依托单位申请,报请审定推荐部门变更合同并上传省科技厅备案。审定推荐部门进行调整后须按新合同进行项目管理。省科技厅一般于年终集中受理调整项目备案。
第二十八条省科技厅在抽查检查中发现须调整的问题项目,按照处置调整程序进行,发现须终止的项目可直接予以项目终止或取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暂不实施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指导计划项目立项。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