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鞍山师范学院教师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10-29 09:15:10 来源:作者:
鞍师发〔2020〕47号
关于印发《鞍山师范学院教师学术
道德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鞍山师范学院教师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师范学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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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教师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弘扬我校学术道德优良传统,倡导学术道德自律,营造诚信、严谨的学术氛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鞍山师范学院所有教职员工,包括全体在编教学人员、研究人员、职员等;也适用于以鞍山师范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教师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社会公德、意识形态领域等相关规定;在治学过程中,要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应当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文件精神。
(二)在学术活动中,应充分尊重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本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四)在进行学术评价时,应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五)在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学术活动中,以及发表学术文章、出版学术著作时,须严格按国家意识形态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条 教师不得有下述学术道德不端行为:
(一)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二)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五)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六)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以及违反意识形态领域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依据工作需要组建临时学术道德工作组,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接受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长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六条 学术道德工作组由校学术委员会指定的学者组成,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任命,组成人员应考虑学科分布,负责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认定报告。校学术道德的日常监察办事机构为校纪检监察室。
第七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为院系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处理机构,必要时成立独立的临时工作小组。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第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可向被举报人所在院系的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或直接向校学术委员会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一)院系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查询报告和调查结论须向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二)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在15个工作日内,对于可能涉及学术不端的行为,正式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也可以组成临时工作小组,会同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共同调查。
(三)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四)正式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五)校学术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六)校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建议,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七)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第五章 处理和申诉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处理方式包括: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学术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二)行政处分决定须由校长办公会通过;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
第十条 被举报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对恶意诬告者,经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参照第九条做出相应处理或向有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鞍山师范学院科技处拟文 2020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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