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鞍山师范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10-29 09:20:32 来源:作者:
鞍师发〔2020〕49号
关于印发《鞍山师范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鞍山师范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师范学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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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人才稳定工作,提高具有博士学位的中青年教师的科研能力和研究水平,充分发挥博士人员在我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中的作用,使他们尽快成长为学术骨干或学科带头人,根据学校长远发展规划的需要,决定建立鞍山师范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金项目的要求和条件
第一条 基金项目的基本要求:选题符合学科发展方向,靠近学科重点研究方向,具备重要科学意义及应用前景,具备一定的研究工作前期基础,研究方案切实可行,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创新性。
第二条 申请资格与条件:已取得博士学位的在职教职工及引进的已获得博士学位人才,且未曾获得过此项基金资助者,均有资格提出申请。
第二章 基金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第三条 项目的申报:拟申请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由申请者依照本管理办法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填写《鞍山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申请表》,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审核后报学校科技处。
第四条 项目的评审:科技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申报的博士启动基金项目可实行单独评审。
第三章 基金项目的资助额度
第五条 基金的资助额度,根据《鞍山师范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鞍师院发〔2017〕2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基金项目的管理
第六条 基金从学院事业费中划拨,设立专项科研经费列支,学院财务处进行专项管理;基金的使用由申请者负责,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其审批程序与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的审批程序相同。
第七条 博士启动基金项目纳入鞍山师范学院院级项目管理,项目中期检查工作由二级单位负责,项目延期、撤项等依据校内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资助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资助:
1.申请者不认真履行和完成学院赋予的各项工作;
2.申请者未能很好实施项目计划,中期检查不合格;
3.申请者获资助后出国或外出学习在一年(含一年)以上;
4.申请者有违法乱纪行为;
5.申请者调离我校。
第九条 基金资助年限为二至三年,从学校正式发文启动时算起,期满后申请者须向科技处提交结项报告及研究成果材料,其成果所有权归鞍山师范学院。(项目执行年限由立项人自行确定,但一般不超过5年。经费实行年度预算制,即年初申报预算年内执行,结余不予流转。)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鞍山师范学院科技处拟文 2020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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