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鞍山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5-01-08 03:31:00 来源:作者:
鞍师发〔2024〕43号
关于印发《鞍山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鞍山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经2024年5月2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师范学院
2024年5月27日
鞍山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激发全校师生创新创业的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服务地方经济建设,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辽政发〔2015〕55号)以及《关于推广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试点有关政策措施和沈阳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科技创新典型经验的通知》(辽科发〔2018〕2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鞍山师范学院教职员工以鞍山师范学院为依托所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和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且所属权归鞍山师范学院享有的科技成果。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科技成果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维护国家安全。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科技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认定,成果权属的确认、成果转化合同的审批及签署等知识产权事务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的日常管理工作。二级学院(部/系)和成果完成人积极配合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第二章 实施与转化管理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具体方式由成果需求方、成果完成人和二级学院共同商定。学校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二)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三)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四)国家允许的其他转化方式。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科技成果完成人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策划、宣传、推介与服务,对成果转化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组织商务谈判,选择合作方,起草成果转化合同,办理成果转化相关手续。
(二)合同经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学院(部/系)领导审批同意后,报校法律顾问、科技处审核通过,方可签署协议。
(三)合同一经签订并产生法律效力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成果完成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以确保学校信誉和正当权益。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学院(部/系)要认真组织、督促实施,确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履行实施过程中,凡向受让方提供的与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须送交科技处一份存档备案。
第七条 在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禁止出口以及其他影响、损害国家竞争力和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禁止向境外许可或转让。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经济收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和与该成果转化相关的经济收益。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一律进入学校开设的统一账户,资金到账后,按照本办法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按成果完成人80%、学校20%的比例进行分配。成果完成人所得的80%成果转化收益不再计入《鞍山师范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改革工作方案》(鞍师委发〔2023〕3号文件)中业绩成果要求所指的“到校经济效益”;如计入“到校经济效益”,则成果完成人不得提取使用。
第十一条 成果转化后产生的经济纠纷,由成果完成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保障学校的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三条 学校所有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均应按本办法执行。凡不按此办法执行的,所有后果由成果完成人自负。
第十四条 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以合同或协议形式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或协议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学校所有;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但须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将职务发明的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将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及其重要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私自处置。违者,将视为对学校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学校视情节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人员,如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技术秘密,学校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学校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校内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