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鞍山师范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鞍师发〔2024〕69




关于印发《鞍山师范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鞍山师范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经2024年72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师范学院

                                                         2024年74



鞍山师范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工作,提高具有博士学位的中青年教师的科研能力和研究水平,充分发挥中青年博士教师在我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中的作用,促使其尽快成长为学术骨干或学科带头人,根据学校长远发展规划的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金项目的申请资格和申报要求

第一条  申请资格:我校培养的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及新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且未获得过此项基金资助者,均有资格提出申请。

第二条  申报要求:博士启动基金项目的选题符合鞍山师范学院科研建设总体发展目标及各二级学院或相关单位的科研方向,具备重要的科学意义及应用前景,且申请人具备一定的研究工作前期基础,研究方案切实可行,有较好的先进性和创新性。

第二章  基金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第三条  项目的申报:由申请者依照本管理办法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填写《鞍山师范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课题申请书》,由本人所在二级学院(系/中心)或相关单位审核后报学校科技处。

第四条  项目的评审:科技处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的博士启动基金项目进行评审。科技处按评审专家审定结果拟定项目批复,报主管校长审定后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可在科研管理系统上公示)。最终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文批复。

第三章  基金项目的资助额度

第五条 项目的资助额度根据《鞍山师范学院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鞍师委发〔2023〕37号)文件分为:拔尖人才科研启动经费25万元、学术骨干科研启动经费15万元、优秀博士科研启动经费10万元、博士科研启动经费5万元。

第四章  基金项目的管理

第六条  博士启动基金项目纳入鞍山师范学院校级项目进行管理,经费使用以及延期、撤项等项目管理由科技处依据《鞍山师范学院校级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二级学院(系/中心)或相关单位是项目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负责本部门博士启动基金项目的进度监管、督促与中期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经费实行年度预算制,即:年初申报预算,年内执行,结余不予流转。

第八条  在资助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资助:

1.申请者不认真履行和完成学校赋予的各项工作;

2.申请者未能很好地实施项目计划,中期检查不合格;

3.申请者有违法乱纪行为;

4.申请者调离我校。

第九条  项目执行期为2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交书面申请,报二级学院(系/中心)和学校科技处审批同意后可延期1年。项目立项起始时间以正式校发文日期为准,期满后申请者须向科技处提交结项报告及研究成果相关材料。参照《鞍山师范学院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鞍师委发〔2023〕37号)和《鞍山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业绩成果评价指标体系》(鞍师委发〔2023〕4号)(以下简称指标体系),不同层次博士人才在项目研究期内至少完成结项标准任务中的1项,具体结项标准如下:

(一)拔尖人才结项标准

1)科研论文。人文社科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指标体系E5及以上论文3篇或E4及以上论文2篇,理工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指标体系E5及以上论文4篇或E4及以上论文3篇。

2)学术类政府奖。人文社科类以第一完成人获得指标体系G4二等奖及以上学术类政府奖;理工类以第一完成人获得指标体系G3二等奖及以上学术类政府奖。

3)成果转化。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推广取得经济效益,人文社科类累计到款额35万元,理工类累计到款额100万元。

4)2个提案建议符合指标体系H5-H6。

(二)学术骨干结项标准

1)科研论文。人文社科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指标体系E7及以上论文3篇或E5及以上论文2篇,理工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指标体系E6及以上论文4篇或E5及以上论文3篇。

2)学术类政府奖。人文社科类以第一完成人获得指标体系G4三等奖及以上学术类政府奖;理工类以第一完成人获得指标体系G3三等奖及以上学术类政府奖。

3)成果转化。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推广取得经济效益,人文社科类累计到款额20万元,理工类累计到款额60万元。

4)2个提案建议符合指标体系H5-H7。

(三)优秀博士结项标准

1)科研论文。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指标体系E7及以上论文2篇或E4及以上论文1篇。

2)学术类政府奖。人文社科类以第一完成人获得指标体系G6一等奖及以上学术类政府奖;理工类以第一完成人获得指标体系G5二等奖及以上学术类政府奖。

3)成果转化。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推广取得经济效益,人文社科类累计到款额10万元,理工类累计到款额30万元。

4)2个提案建议在省社科联《社科智库》或省委政研室《咨询文摘》上刊发。

(四)博士结项标准

1)科研论文。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指标体系E9及以上论文1篇。

2)教学科研成果奖励一个。人文社科类以第一完成人获得指标体系G6及以上学术类政府奖;理工类以第一完成人获得指标体系G5及以上学术类政府奖。

3)成果转化。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推广取得经济效益,人文社科类累计到款额5万元,理工类累计到款额15万元。


4)1个提案建议在省社科联《社科智库》或省委政研室《咨询文摘》上刊发。

第十条  基于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软件等),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提及的《鞍山师范学院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鞍师委发〔2023〕37号)和《鞍山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业绩成果评价指标体系》(鞍师委发〔2023〕4号)如有更新或废止,以新版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鞍山师范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鞍师发〔2020〕49号)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