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鞍山师范学院专家咨询费和函评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11-02 03:42:09 来源:作者:
鞍师发〔2023〕62号
校属各单位:
《鞍山师范学院专家咨询费和函评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师范学院
2023年9月19日
鞍山师范学院
专家咨询费和函评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中函评评审费是指学校及职能部门、二级单位组织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立项、结项的答辩、评审,学术成果的鉴定、评审等活动中支付给聘请专家的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中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 专家咨询费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的通知,按以下具体标准执行: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校内专家评审费,按照相同级别标准的50%发放。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一)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二)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三)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线上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组织形式会期 | 半天 | 不超过两天 (含两天) | 超过两天 |
会议 | 按照专家咨询费标准所规定标准的60%执行。 | 按照专家咨询费标准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 第一天、第二天:按照专家咨询费标准执行; 第三天及以后:按照专家咨询费标准的50%执行。 |
现场访谈 或者勘察 | 按照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 | ||
通讯 | 按次计算,每次按照专家咨询费标准的20-50%执行。 |
第八条 函评评审费是指通过函件评审方式支付的专家评审费用。函评项目(如下表中所列)数在1至12(含)项,其标准如下:单位:元/人·项
发放项目 | 校外执行标准 |
横向、纵向科研项目、科研平台专家评审咨询、各类立项,中期检查、结项、成果评审等。 | 教授100/人·项 |
副教授50/人·项 |
函评项目数12个以上按第七条通讯标准支付专家函评费用。
校内专家评审费,按照相同级别标准的50%发放。
第九条 校内科研项目立项、中期检查、结项;纵向项目推荐评审;科研成果鉴定;学科遴选、考核等学术活动,统一由科技处(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聘请校内外专家组织实施。科研项目的中期检查由项目依托的二级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进行,专家咨询费用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费发放项目(课题)负责人或二级学院负责人对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对专家信息不真实或虚假咨询行为,学校有权拒绝办理支付手续,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责任人。
第十二条 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