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鞍山师范学院学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10-29 09:17:00 来源:作者:
鞍师发〔2020〕48号
关于印发《鞍山师范学院学生学术道德
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鞍山师范学院学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师范学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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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学生学术道德规范
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规范我校学生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学术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技术鉴定成果、科技奖励成果、技术专利、工程设计(研究)报告等;学术论文又包括期刊(杂志)论文、学术会议论文和学位论文。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统称为学术著作。
第二条 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第三条 学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所有参考的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的文献应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或交指导教师审阅。
第四条 学生署名“鞍山师范学院”或指导教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须经指导教师审核。专业学位研究生须经双指导教师共同签章同意。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的署名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须经指导教师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原始稿件经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后发表的学术论文方能列入用于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清单”。
第五条 研究生毕业后发表学术论文,署名中有指导教师姓名时,该论文原始稿件仍须指导教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在标注“鞍山师范学院”承担的基金项目资助时,也须经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第六条 对自己认为本校(或其他单位)有关人员违法、违纪、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应向本校纪检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反映或举报,若未经举报或举报后未经查证确认,不能随意向媒体或公众传播。
第七条 学生毕业后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需征得指导教师同意,且不得随意签注无关单位。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被认为是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1.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及课程论文等);
2.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实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成果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3、将本课题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明而据为己出;
4.请他人代写学术文章或代他人写学术文章;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5.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攻读学位的各类学生,包括在读硕士生、本科生等。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鞍山师范学院科技处拟文 2020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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