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鞍山师范学院代表性科研成果培育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11-02 03:49:00 来源:作者:
鞍师委发〔2023〕105号
关于印发《鞍山师范学院代表性科研成果培育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级党组织、各单位:
《鞍山师范学院代表性科研成果培育办法》经校党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鞍山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3年9月21日
鞍山师范学院代表性科研成果培育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教师围绕学校“十四五”发展规划,建设教师教育特色鲜明地方高水平大学的总体发展目标,聚焦科学前沿,积极投身国家战略需求和地方经济建设,努力承担大项目,促进教师多出高水平代表性科研成果,加强代表性科研成果培育的目标管理,切实推动学校关于代表性科研成果培育政策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鞍山师范学院代表性科研成果是指符合《鞍山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业绩成果评价指标体系》(鞍师委发〔2023〕4号)文件中的高水平科研项目、高水平期刊论文和高水平学术类政府奖。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代表性科研成果,应是以鞍山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申报和完成的科研项目、获奖以及鞍山师范学院为第一通讯单位,我校教师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科研成果。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二级单位是指鞍山师范学院校内各个二级学院和独立设置的校级研究所。
第二章 培育目标
第五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结合二级单位的类型、教师职称和学历结构、前期研究基础等具体情况,采取申报形式开展项目培育,培育项目的选题须与学校重点学科培育、重点科研方向和学术梯队建设紧密相关。
第六条 学校培育的代表性科研成果应具有良好的前期研究基础、突出的研究特色或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对于国家或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形成重大创新的基础理论和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技术。项目申报者在填写申报书时(附件1),必须充分论证申报项目的意义和价值,特别是与我校学科建设发展目标、学院总体科研方向之间的关系,以及项目前期进展情况。
第七条 代表性科研成果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 高水平科研项目
对标《鞍山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业绩成果评价指标体系》(鞍师委发〔2023〕4号)获批主持国家重大项目(D1)和国家重点项目(D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等相同级别项目(D3)、教育部人文社科等同级别项目(D4)。
2. 高水平期刊论文
对标《鞍山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业绩成果评价指标体系》(鞍师委发〔2023〕4号),培育顶级期刊论文和部分高水平期刊论文。在Science、Nature、Cell、中国社会科学等顶级期刊上发表论文(E1);Science、Nature、Cell等顶级期刊的子刊上发表论文,在《中国人文社科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报告》中收录的顶级期刊等同级别期刊(E2);在SSCI/SCIE(中科院分区)一、二区,CSSCI等同级别期刊收录的论文(E3、E4)。
3. 高水平学术类政府奖
对标《鞍山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业绩成果评价指标体系》(鞍师委发〔2023〕4号)国家科技奖、中国专利奖(G1)、全国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G2)、辽宁省科技奖(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及辽宁省专利奖(G3)、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G4)。
第三章 培育管理
第八条 培育对象必须为我校在职教师,不受在研项目数量和类别的限制,均可申报。不得以相关内容重复立项,一经发现,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申请者5年内不得申请所有校级任何项目。
第九条 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代表性成果培育对象的遴选,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每次每类评选3~6项,经评审认定申报项目条件不充分可以空缺。
第十条 为让广大教师有充裕时间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学校每年7月下旬由科技处下发立项通知,12月下旬开展培育项目遴选工作,各部门按照要求组织申报,经二级学院或校属科研机构推荐(要求所推荐的成果必须已完成50%以上),科技处组织专家评审,经主管校长审定后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最终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后发文批复。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目标任务要精心策划,分解落实,重点组建代表性科研成果申报团队,注重整合交叉,明确项目负责人及主要骨干成员。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完成目标任务的第一行政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分解落实指标的直接责任人。二级单位要为项目负责人及时提供项目立项时承诺的支持条件,并做好对项目研究进展的检查、指导和督促,确保项目如期高质量结题。
第十二条 科技处每年12月下旬对各二级单位完成当年代表性科研成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十三条 代表性成果的培育周期为两年。
第十四条 培育对象与学校签订目标责任书,学校对培育对象实施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对中期考核不合格或未完成责任目标的培育对象,学校将终止资助和培育,三年内不再列入培育对象。同一申请人未实现培育目标前,不得申请其他培育项目。
第十五条 培育项目严格执行鞍山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结题管理规定,与本课题研究目标不相符的学术成果不可作为本办法培育项目的结项成果。若申请人同时承担多个科研项目,每项成果只能出现在一个项目的结项报告中,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将代表性成果培育工作作为对二级学院年度考核指标之一,各二级学院院长、学科带头人要高度重视,注重资源整合,协同创新,积极推进代表性成果培育对象的遴选和培育工作。
第四章 培育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代表性成果培育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直接用于成果培育的相关支出。
1. 高水平科研项目培育经费支持额度
对冲击国家重大项目(D1)和国家重点项目(D2)的培育项目,每项资助培育经费20万元,首期资助金额10万,中期考核合格后拨付剩余培育经费;
对冲击D3、D4类国家项目的培育项目,每项资助培育经费12万元,首期资助金额6万,中期考核合格后拨付剩余培育经费。
2. 高水平论文培育经费支持额度
对冲击在Science、Nature、Cell、中国社会科学等顶级期刊上发表论文(E1)的培育项目,资助培育经费20万元,首期资助金额10万,中期考核合格后拨付剩余培育经费;
对冲击在Science、Nature、Cell等顶级期刊的子刊上发表论文,在《中国人文社科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报告》中收录的顶级期刊等同级别期刊(E2)的培育项目,资助培育经费12万元,首期资助金额6万,中期考核合格后拨付剩余培育经费;
对冲击在SSCI/SCIE(中科院分区)一区收录论文(E3)的培育项目,资助培育经费8万元,首期资助金额4万,中期考核合格后拨付剩余培育经费;
对冲击在SSCI/SCIE(中科院分区)二区,CSSCI收录论文(E4)的培育项目,资助培育经费4万元,首期资助金额2万,中期考核合格后拨付剩余培育经费。
3. 高水平学术类政府奖培育经费支持额度
对冲击国家科技奖、中国专利奖(G1)的培育项目,资助培育经费20万元,首期资助金额10万,中期考核合格后拨付剩余培育经费;
对冲击全国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G2)的培育项目,资助培育经费12万元,首期资助金额6万,中期考核合格后拨付剩余培育经费;
对冲击辽宁省科技奖(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及辽宁省专利奖(G3)的培育项目,资助培育经费8万元,首期资助金额4万,中期考核合格后拨付剩余培育经费;
对冲击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G4)的培育项目,资助培育经费6万元,首期资助金额3万,中期考核合格后拨付剩余培育经费。
上述奖项培育经费支持额度为获奖级别的最低等,获奖级别每提高一个等级,经费支持额度提高20%。
第十八条 培育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其中专家咨询费、劳务费总和可以提高至资助经费的60%。培育经费只能在培育期内使用,培育项目终止或培育期结束,学校收回剩余资助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