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鞍山师范学院校级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鞍师发〔2024〕68



关于印发《鞍山师范学院校级科研项目及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鞍山师范学院校级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经2024年61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师范学院

                                                      2024年74



鞍山师范学院校级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校级科研项目的规划和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辽财教〔2022〕142号)等国家、省和相关部委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级科研项目是指鞍山师范学院批准立项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校级科研项目实行学校、二级学院(系/中心)、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原则。

第四条  校级科研项目管理的具体权责分工。

(一)学校科技处为校级科研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开展校级科研项目相关工作,具体负责校级科研项目信息发布、组织申报和审批、科研经费预算调整、指导各二级学院(系/中心)开展中期检查和组织结项评审验收等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校级科研项目经费财务报销、会计核算等财务管理工作。

(三)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对校级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审计工作。

(四)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中心负责业务内的指导、审核及规范管理。购置仪器设备、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等,须严格按照《鞍山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各二级学院(系/中心)是校级科研项目的直接管理部门,承担本单位项目的实施管理责任,具体负责组织动员本单位科研人员申报校级科研项目、初步评审推荐、研究进展督促、中期检查、经费报销与核销审批、监督科研经费使用、敦促项目负责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等工作。

(六)项目负责人是校级科研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校级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要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及经费管理的规定开展科学研究。项目负责人要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和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及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自觉接受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科研人员申报校级科研项目,要求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党的教育事业。

(二)凡属我校在职教职工,具备一定的科学研究基础,符合项目申报指南所规定的资质要求均可申请申报;我校返聘人员,符合所规定的资质要求,经科技处审核并以我校二级学院(系/中心)为项目依托单位的可申请申报。

(三)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申请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完成前,不得申请新的校级科研项目。

(四)项目组成员中主要参与人不超过7名,且至少包含1名学生。

(五)项目申请人不在科研失信处分执行期。

第六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校级科研项目由科技处下发立项通知和项目申报指南,各二级学院(系/中心)应按照要求积极组织本单位教师申报。

(二)申请人应对项目申报指南深入了解,所申报项目符合我校科研建设的发展要求。申请人根据当年发布的立项通知和项目申报指南,认真填写《鞍山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申请书》。

(三)项目申请书经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查后统一报送学校科技处,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科技处按评审专家审定结果拟定项目批复,报主管校长审定后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可在科研管理系统上公示)。最终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文批复。

(五)专项项目(自筹经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教师本人申请、二级学院(系/中心)推荐,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批复。

第四章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七条  校级科研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即学校科技处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鞍山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申请书》,并以此作为项目检查、预算执行及项目结题的主要依据。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批准后,按项目合同内容开展研究方案实施工作。项目立项起始时间以正式校发文日期为准。

第八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执行期为2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交书面申请,报二级学院(系/中心)和学校科技处审批同意后最多可延期1年。

第九条  为保证项目研究质量,二级学院(系/中心)每年应对校级科研项目进行集中检查,科技处对项目进行抽查。项目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进度情况,项目是否按项目申请书中预定的计划进行及指标完成情况。

(二)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有无变更。

(三)科研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出现以下情况,可变更项目负责人:

(一)正常调离:调离前应办好科研项目和经费移交工作。未完成的项目,经二级学院(系/中心)和学校科技处审批并同意后,可变更项目负责人。

(二)离退休:在健康允许的状况下,离退休教师可继续负责在研项目,项目依托原所在二级学院(系/中心)完成。

(三)非正常离校:是指未经学校和人事部门批准擅自离岗离校的项目负责人。经确认后,由其所在二级学院(系/中心)负责人报计划财务处冻结相关经费并就科研项目和经费使用向科技处提出书面解决方案,经科技处审查并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进行处理。

(四)去世: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系/中心)负责人就科研项目和经费使用向科技处提出书面解决方案,经科技处审查并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终止(撤项)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视为终止(自动撤项):

(一)严重违反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二)未按期配合项目抽查。

(三)没有办理延期手续,或超过延期时间仍未结项的项目。

被终止(自动撤项)的校级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依据完成的科研成果比例退还科研经费,且两年内不得申报校级科研项目。

第五章  经费预算编制与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经费开支范围应在编制科研经费预算表时如实填写,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按照科研经费预算表执行。经费实行年度预算制,

即年初申报预算,年内执行,结余不予流转。

设备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材料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数据采集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实施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当我校有指定印刷出版单位时,打印、印刷及阶段性成果出版,应遵照要求使用指定印刷出版单位。

劳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费用。

专家咨询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可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

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总和不应超经费总预算的25%。

第十三条  因科研活动的不可预见性,项目负责人若需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则按如下标准调整:每年10月份项目负责人可对本年度预算进行调整,且只可调整一次。调整额度占经费总额度20%(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管理系统中自行调整,经二级学院(系/中心)、学校科技处审核通过后执行;调整额度占经费总额度20%以上的,须提交预算调整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调整方案、调整原因等,报二级学院、科技处对其进行审核。由科技处审核批复后,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管理系统中操作,经二级学院(系/中心)、科技处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项目结题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合同(任务书)完成全部课题任务,并达到预期目标后,由项目负责人在我校科研管理系统中生成《鞍山师范学院项目结题审批书》。提交的结题材料中应包括结题审批书、预期成果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研究结束并准备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对发生的科研经费支出进行归类汇总,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改动。校级科研项目结题后,剩余的项目资金不可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科技处每年组织一次专家开展校级科研项目结题工作,未通过结题的项目应按期整改,重新提交结题申请。专项项目(自筹经费)的结题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二级学院(系/中心)审核,科技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最终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发文批复。

第十七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基于校级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等),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校内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原《鞍山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鞍师发〔2020〕45号)《鞍山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鞍师发〔2020〕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