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鞍山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1-09 10:09:15 来源:作者:
鞍师发〔2024〕67号
关于印发《鞍山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鞍山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经2024年6月1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师范学院
2024年7月4日
鞍山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的文件精神,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改革为契机,推进学校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加强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强化学校“政产学研用”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及辽宁省《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辽财教〔2022〕142号)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以鞍山师范学院名义通过合同方式对外开展科研服务活动承接的由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包括通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以合同方式从国(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委托方”)获得的科研项目,以及由政府部门委托并按照合同(协议)执行的非计划类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中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高校通过开展以上横向科研项目活动,以合同方式约定的,由对方单位拨付至学校指定账户的经费。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学校、二级学院(系/中心)、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同、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科技处为横向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横向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做好结题、验收,档案整理等方面工作。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财务报销、会计核算等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审计处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对横向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审计工作。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中心负责业务内的指导、审核及规范管理。购置仪器设备、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等,须严格按照《鞍山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二级学院(系/中心)是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的直接管理部门,承担项目的实施管理及经费监管责任,并为横向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敦促项目负责人遵守有关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研究工作。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及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作为学校的委托代理人享有合同签字权;项目负责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题或验收、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可自行组织课题组成员,依据课题组成员发挥的作用、承担的工作量、工作态度以及工作绩效等决定课题参与人员的科研经费、劳务费、奖励等的分配及科技成果收益人员的顺序。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负责人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中心)和科技处负责人审批,由科技处与委托方、合作方协商,共同确定新的项目负责人,并在科技处存档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对横向科研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要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应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得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以下统称为合同)签订程序。
1)项目负责人可从学校科技处网站下载相应横向科研项目合同 书范本,与委托方共同协商,结合项目具体情况撰写合同书文本。
2)经二级学院(系/中心)审核通过,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同的可行性论证或风险评估。
3)科技处审定合同并正式签署审批意见后,加盖学校公章;签署后的合同书(原件)报送科技处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应明确下列主要条款:
1)明确双方权责,包括项目名称、协议双方、具体研究内容、知识产权归属、合同经费数额及拨付方式、执行起止日期、签署时间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2)凡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在签订合同时,项目负责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并在提交审核时明确提出保密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保密范围、期限和密级等。
3)横向科研项目有委托第三方参与合作的,须在签订的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横向科研项目中有外单位协作的部分工作,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必须与外协单位签订《合同书》,由科技处审定后作为原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关联合同。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生效后,合同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征得项目委托方、所在二级学院(系/中心)和科技处的同意,签订书面协议后到科技处办理变更手续,并报所在二级学院(系/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科研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况,应按相应管理规定执行。
1)横向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纠纷的,项目负责人应具体负责相关事宜的处理工作。若协商无效,需要仲裁或诉讼的,项目负责人应承担诉讼、仲裁等相关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
2)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如约定违约赔偿的,违约赔偿金额应控制在合同标的以内。如果合作方违反科研合同约定,由项目负责人向合作方索取赔偿金;如果因项目负责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延期或达不到合同要求,违约赔偿金由项目负责人以项目余额支付。项目余额不足以支付赔偿时,项目负责人应个人补足其差额。
3)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可重新签订项目终止合同。在终止合同中明确剩余经费的处理意见,并报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核通过。
4)在合同规定有效期内合同任务未完成需要延期的,项目负责人须与委托方办理项目延期协议,并报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核通过。
5)项目负责人调离我校,其承担的横向项目原则上仍留在校内,调离的项目负责人应继续履行合同,并将经费使用权限转至其所在项目组的本校在岗人员,科技处在确认完经费授权交接手续后,方可在调离手续上签字;对擅自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项目负责人,其项目经费一律冻结,并由科技处重新指定项目负责人;离退休后继续承担项目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用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变更的可另行申请。
第四章 经费预算编制与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违规将项目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单位或个人。凡在项目立项、资金使用、验收结项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校将追回相关责任人在项目研究中获得的利益,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督促委托方按时将横向经费拨付到学校。横向经费到校后,项目负责人凭“合同书”“经费预算表”及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立账手续。项目负责人凭计划财务处出具的相关凭证到科技处办理横向经费入账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资金预算开支范围需在签订合同时加以明确,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内容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并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通常可以包含以下科目:
设备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材料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数据采集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协作费: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应转拨支付合作方的研究经费。协作费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0%。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劳务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本校学生、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及其他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有工资性收入的课题参加人员不得发放劳务费。
专家咨询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可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和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总和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
管理费: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工作条件和相关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学校按横向科研经费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用于相应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科研绩效奖励。
绩效支出:给项目研究人员、科技服务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支出。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对绩效支出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无明确约定的,绩效不得超过项目实际到账经费的45%。绩效支出不得一次性全额发放,其中绩效支出的20%须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方可提取。项目负责人按照“重贡献、重实效”的分配原则,结合项目参与人员的工作业绩,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 横向经费支出范围如需变更的,必须征得项目委托方、所在二级学院(系/中心)和科技处的同意,签订书面协议后到科技处办理变更手续,并报所在二级学院(系/中心)、计划财务处备案。
具体流程为: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交预算调整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案等,将调整后的“经费预算表”(一式三份,加盖二级学院(系/中心)、科技处公章)报所在二级学院(系/中心)、计划财务处和科技处审核及备案,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横向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学校固定资产,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基于横向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等)首先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无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均归学校所有。
第五章 结项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提出科研项目结题或验收申请,经科技处与委托方、合作方批准盖章后,方可结题。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合同完成,可以结项:
(一)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完毕,并由委托方签发验收证明;
(二)合同项目通过有关技术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鉴定;
(三)委托方书面认同。
横向科研项目的结项资料,包括项目有关技术资料及批复文件、验收证明、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含有关图片)、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报告、获奖证书等,需在结项时提交至校科技处归档。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须结清项目所有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及时整理账目与资产,严格按照该项目的财务收支明细账,对发生的经费支出进行归类汇总,如实编制横向科研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改动。
第二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自主使用。鼓励项目团队利用结余经费进行后续项目研究、团队建设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凡在横向科研项目立项、资金使用、标准化评价、报科技成果奖项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校将追回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所得,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科研活动中,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并承担最终损失。在科研经费使用中有违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者,学校将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进行相应处罚,涉嫌违法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部门的规定不一致的,遵照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原《鞍山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鞍师发〔2020〕45号)《鞍山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鞍师发〔2020〕46号)同时废止。